发布者:郭小双|时间:2023年03月06日|15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韩某某2017年4月5日入职北京某展览公司,担任国际部高级经理岗位,合同约定工资25000元/月。2021年8月4 日,公司口头通知韩XX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提成工资。韩XX据此提出劳动仲裁,诉请如下:
1、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4日未支付的工资共计42844.73元;
2、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5990.75元;
3、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10078.28元;
4、支付加班工资6475.19元;
5、支付提成工资567541.64元;
6、支付差旅费用7915.4元。
【代理情况】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郭小双、李小容律师受韩XX委托代理本案,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疫情期间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但公司早已恢复正常经营,公司也未与韩XX协商变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未出现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且公司仍然在智联、猎聘等网站继续招聘同类型岗位,公司在单方面解除通知书中的疫情业务调整理由不成立,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2、首先,公司虽未下发正式的提成政策,但公司在拖欠韩XX提成工资之前的提成政策是按照销售金额的15%执行(提供了之前的流水明细和对应的合同作为之前提成政策的证据,并收集了韩XX所有签单合同和客户付款记录作为已完成销售义务的证据)。其次,公司所谓的“离职员工不享受提成”的制度排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未经过韩XX在内的所有员工书面同意,且韩XX离职是由于被告单方解除导致,韩XX并没有过错,应享受提成。
3、公司曾在疫情期间通知2021年2月减发工资,但韩XX在2021年3月4月居家办公期间为公司正常提供了劳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9、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是否支持?答: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支持"的规定,公司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韩XX2021年3月4月工资差额。
其他代理意见略。
【裁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公司支付韩XX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4日疫情期间未支付的工资共计42844.73元。
2、公司支付韩XX违法解除赔偿金285990.75元;
3、公司支付韩XX未休年假工资32441.38元;
4、公司支付韩XX提成工资567541.64元;
5、支付差旅费用7915.4元。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2、在提成比例不明的情况下,公司应按照何比例支付提成?3、员工离职是否应享受提成工资?4、疫情期间未经员工同意减发的工资是否应该补足?5、年假天数是否跨年计算?
争议焦点1: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提前30天通知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不能证明上述内容,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争议焦点2:公司主张与员工头口约定了6%提成政策,但是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中,韩XX提供了往年的提成记录和聊天记录等,以证明之前按照15%比例提成,应按照惯例执行。
争议焦点3: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未向员工公示,且关于离职不享受提成的政策排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韩XX作为销售人员,完成签单和催款就应视为已完成了销售工作,该离职并非韩XX的原因所致,是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因此,韩XX应享受提成。
争议焦点4:根据现行政策,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人员应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正常支付酬劳。
争议焦点5:年假在公司制度有明确规定允许跨年休假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跨年未休年假工资。本案中,由于制度不明、举证不充分,跨年部分未得到支持,以当年未休年假计算年假工资。